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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的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  浏览: 159 次  来源:网络

一、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的怎么处罚

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交通事故发生后替别人顶罪的,一般构成窝藏、包庇罪。即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是独立的事后行为,其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同时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应按交通肇事逃逸论处。

顶替交通事故的处罚如下:

1、一般事故前提下,被顶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处理;

2、重特大事故情况下,被顶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处理;

3、顶替按包庇罪、妨碍公务罪定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认定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从主观及客观两大方向把握一下三个要件:

(一)车辆驾驶人是否明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驾驶人明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产生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是交通肇事逃逸的成立前提。如果车辆驾驶人不知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则不能认定车辆驾驶人肇事逃逸。而车辆驾驶人是否明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则要从车辆驾驶人的供述、事故现场的客观环境(比如时间、地点、视线、路况等)、造成物品的损伤程度、伤者或死者的人体伤害程度、车辆驾驶人所具备的知识以及其精神和身体状况等方面来加以综合分析和判断。

(二)车辆驾驶人的动机是为逃避法律责任

车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既有保护现场救助伤者的义务也有配合交通警察调查的义务,对车辆驾驶人的行为动机进行分析,如果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根本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未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则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如果车辆驾驶人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责任,而是因为其他原因离开现场,并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不属于肇事后逃逸。

(三)车辆驾驶人的行为表现为逃离现场或潜逃藏匿

车辆驾驶人明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但依然逃离,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具体行为表现。逃逸行为包括驾车逃离或弃车逃离现场,也包括驾驶人在事故现场但不向交通警察表明身份或虽在事故现场向交通警察表明身份,但事故调查期间拒不配合调查并潜逃藏匿。

以逃逸规定的规范目的为依据,学术界关于“逃逸”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存在两种声音:“逃避法律责任”说认为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从事故现场逃离的行为,是一种作为;“逃避救助义务”说认为逃逸是一种不作为,是对救助义务的放弃和逃避。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其表示:“显然,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包括构成交通肇事的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人(不作为)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换言之,逃逸是指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逃避救助义务”说希望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之后救治伤者,避免既有法益侵害范围的扩大。刑法不会仅因为逃跑就加重其刑,而是基于逃逸不履行救助被害人可能带来既有法益侵害的范围扩大才对其加大处罚。换句话说,交通肇事罪规定的背后存在比追究逃跑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利益诉求—救助被害人、消除肇事现场对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等。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我们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产生保护现场救助伤者与配合交通警察调查的法定义务,如果车辆驾驶人因逃避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未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履行救助被害人作为义务的行为,则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三、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恶劣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交通肇事后找人顶替的行为,其实也属于逃逸的一种。而此时无论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在对行为人的处罚上面都是比较严重的。若此时还存在找人顶替的情况,同时处罚的就还要那个顶替的人。关于“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的怎么处罚”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此。若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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