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需要注意:
1、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主动提供相关的伤害材料、物证和检查材料,并如实接受评估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查;
2、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提供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擅自改变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鉴定书无效;
4、对法医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妥善保管返还的相关材料、物证和检验材料,以备后用。
相关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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