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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定罪处罚时很容易混淆。
(1)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出于过失行为。
(2)在客观方面,两者都必须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作为构成要件。
过失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危险物品,而过失爆炸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具有严重破坏作用和杀伤力的专门用于爆炸使用的物品。
(2)犯罪构成的前提不同。危险物品整事罪成立是以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为前提;而过失爆炸罪不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前提。
(3)犯罪发生的空间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只能发生在生产、備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而过失爆炸罪不仅会发生在生产、備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而且也可能发生在其他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场合。
(4)犯罪主体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一般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而过失爆炸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承担刑事责任前提条件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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