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调解交通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交管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会告知各方当事人有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能调解,我国法律还规定了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在下面的情形下,是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问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5、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6、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二、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后能反悔吗
一种情况,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一方在协议履行阶段反悔,重新向法院起诉,一般这种情况,法院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另一种情况,是在签协议时,由于医院技术水平条件等因素,导致未发现一些损害扩大的事项,那么在确认予以发现时,可以运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规定,重新确立损害数额来进行诉讼。
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赔偿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或者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但对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可持《协议书》到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赔偿义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常,交通事故“私了”后又到法院解决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仅就损害赔偿达不成协议;
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
三是迟迟不履行协议。
三、交通事故调解注意事项有哪些
1、交警部门一般不会向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的要求,所以一定要重视交警部门的建议。
2、受害人最好不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
3、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向保险公司、医疗机构或者保险公估公司报案,然后在合理范围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4、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调解的场所,并且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综合了上文的讲解,此时大家应该清楚“不可调解交通事故的情形有哪些”了吧。实践中,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有很多,虽说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但在一些情况下,对个别的处理方式会有一定的限制。就比如上文中介绍的几种情况下,就不允许进行调解。更多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问题,请直接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