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普通人的注意程度标准是什么
(一)重大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预见,而怠于注意,就存在重大过失。
(二)具体轻过失。指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尽该种注意,即存在具体轻过失。
(三)抽象轻过失。是指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此种过失是抽象的,不依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以客观上应不应当做到为标准,因而,这种注意的义务最高,其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为抽象轻过失。
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做为标准。对于一般人能够在一般情况下注意到却没有注意,为有过失。
对机动车驾驶行为而言,由于道路交通法规对行为规则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因此,普通人的“注意程度”是对法规中明确且与驾驶技术特点非密切相关的规定应当知晓并遵守。如“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酒后开车、无证驾驶,不得在汽车存在明显安全缺陷的情况下出车”等。
当驾驶员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程度”要求时,就属于重大过失;仅违反了与其驾驶技术特点密切相关的“注意程度”要求时,就构成了一般过失。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包括什么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四)不确定责任
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在我国的交通事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数额都是不同的,在确定赔偿的数额和标准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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