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交通事故车损鉴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主张车损减值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受损车辆应该是新车,而且,原则上应该从实际购买或使用到发生事故不满一年;如果超过一年的,往往不被认为是新车。
2、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如果受损车辆不是重要部位,如挡风玻璃、倒车镜、车门等可以更换的一般零部件,在更换后,对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造成任何障碍的,不能主张车损减值。
3、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严重受损。即使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但是经过修复或者更换之后,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也不影响其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的,一般不认为有车损减值。
4、车损减值鉴定应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被当地法院所认可。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决定对车辆进行鉴定的也是合理的行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一项交警部门提出车辆伤残的鉴定。并根据交警部门给出的鉴定结果严格的去执行,涉及到赔偿问题的肇事方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向伤者进行支付。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交通事故车辆申请鉴定是合理的行为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二、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地是哪里?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
2、“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
3、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判责结果不服的,是需要在收到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的三天之内,向上级的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同时需要将收集到的证据和材料一同提交给上级公安机关的,如果超过了三天的时效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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