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因为造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残疾赔偿金和交通事故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那就是从定残这一天算起,定残前赔偿交通事故误工费,定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
交通事故误工费的时间计算问题。
对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应区分不同情况,主要分三类:
一是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
二是构成伤残的;
三是死亡的。
1、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2、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3、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误工费作为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比较常见的一项,在实际计算赔偿金额的时候,往往并不是那么容易的。
首先要确定伤者是否有固定收入,若没有固定收入的话,那应当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这样结合到误工的实际时间,才能计算出对应应该获得多少的误工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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