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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评定结论不服,其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和通过质证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
第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情况。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评定的,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后,原来的鉴定结论因为存在瑕疵,所以不再采用。
因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也是会与他人发生一些纠纷和矛盾,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那么在提起诉讼后也是需要当事人双方提交相关的材料和证据,当提交的证据涉及到专业的领域时,当事人也是可以在举证期限内通过司法鉴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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