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是指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够提出证据或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特殊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一般规则的举证原则,原本应该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但在一些特定的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的具体方法、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举证存在现实的困难和不公平的后果,而另一方当事人则由于其特定的身份、职责和岗位要求而对该事实负有天然的举证责任,因而由法律明文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规则。
3、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一方举证责任能力有限,则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自由裁量权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在一起交通事故的处理中的交通事故举证责任,不同的时期阶段,其举证责任的分担情况并非是相同的,而是依具体情况而定的。根据交通事故的相关举证责任的明文规定可见,在一起交通事故的具体处理过程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着完全的举证责任。而仅仅在一些极其特殊的交通案件之中,才可以是提出申请的事故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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