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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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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赔偿原则。

此种情形主要造用于机动车驾驶方存在过错,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

2、先行垫付原则。

针对的情况主要是未参加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含仅有部分赔偿能力的情况)以及未查明事故责任人的情况下,为不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立法上做出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操作中,基于公序良俗的价值原则,责令直接责任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3、替代赔偿原则。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是在履行单位职责的过程中损害他人安全的,单位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公民在开车的过程中要万分小心,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成都网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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