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速公路掉落物品发生交通事故路政是否有责任
高速公路上有机动车掉落物品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政有责任,因为路政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没有及时清理遗留物品,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二、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是否有刑事责任
同等责任致人死亡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交通事故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按交通肇事罪处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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