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的性质是怎么规定的
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的性质是什么如下:
1.罪后表现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2.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3.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如果因为逃逸方的逃逸行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则认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发生都不存在过错的,则双方都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有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则按照双方的过错承担分别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次要赔偿责任、同等的赔偿责任。
四、如果事故完全是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则认定这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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