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需要负责
汽车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车辆已经交付给买受人的,则原车主不承担事故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受让人自己承担责任。如果车辆尚未交付的,则发生事故原车主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重伤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情形下,一人重伤,肇事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未有其他违法情形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文列举小区道路的道路范畴,但该明确了道路的本质属性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是社会机动车和公众通行的场所,其根本属性是通行使用的公共性和安全性,即安全的公共性;小区道路供所有居民平等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性;
而且,实际上,小区内的交通事故同样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危害的同样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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