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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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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受害人伤情轻度以上,有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假如医疗机构认为伤情较轻,不需要赔偿辅助治疗的营养费,不需要赔偿营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交通事故事故逃逸的赔偿责任是怎样的

第一,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到二千元罚款。

第二,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的赔偿责任,对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方承担40%的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方承担60的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按第二种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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