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应当负担的责任为
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则需要承担的责任为交通违章的行政责任,按照规定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肇事逃逸的性质,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肇事逃逸的性质如下:
1.罪后表现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2.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3.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三、前车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由谁负担
前车肇事逃逸后车致人死亡的责任并没有固定的承担者,主要是由当地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来确定的。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有逃避行为的,由逃逸者承担全部的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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