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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

发布时间:  浏览: 181 次  来源:网络

一、怎么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

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的流程:

1.向报废回收中心交售机动车;

2.报废回收中心向车管所申请报废;

3.在回收中心领取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二、不能办理登记的机动车有哪些

具体来看,以下几种情况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

(2)无法提供车辆来历证明(如购车发票等)的机动车,例如走私车辆。

(3)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又未能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

(4)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翻新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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