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怎样去认定其性质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样认定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这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如果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则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如果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如果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则认定逃逸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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