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孕妇受到惊吓后是不是能要求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孕妇受到惊吓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是不可以要求赔偿的,除非孕妇能够提供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比如医院出具的收款凭证。如果仅仅是精神上受到了惊吓,对孕妇本人及胎儿没造成任何影响的,索赔诉求法院也不会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不是能要求双重赔偿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主张双重赔偿。
因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不能相互取代。劳动者获得两份赔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交通事故中老年人受伤是不是能获得误工赔偿
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赔偿应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而不能机械地以年龄界定。
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收入减少的,肇事者应当赔偿误工费。
受害人有稳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计算。当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时,误工费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此时,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还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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