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的人是否可以负全责?
交通肇事逃逸的人是负全责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以及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对于造成的事故损害,逃逸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二、交通肇事逃逸后是否可以报保险
交通肇事逃逸后交强险应予以理赔,但商业险得不到赔偿。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停水、停电等的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停水、停电等的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可以保释
所谓保释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所以只有构成了犯罪的情况下才适用,因为如果肇事逃逸没有构成犯罪的,则不存在保释的问题。
如果构成了犯罪的,则在符合下列取保候审办理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保释: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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