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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90 次  来源:网络

一、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如何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需要报警处理

不管是否有人受伤,只要事故当事人逃逸了,那么第一选择就应当去报警,交警部门会沿路拦截,对逃逸人员展开追捕。如果造成人员轻伤以上,又有逃逸情节,则可能会触犯交通肇事犯罪。

2、如若对方逃逸,当事人应力求记住对方车辆及对方的以下几种特征并及时报警:

(1)车辆的型号。如:小客车、吉普车、旅行车、大客车、大货车、小货车等。

(2)车辆的颜色。如:红色、绿色、白色、黑色、黄色等。

(3)车辆号牌。包括:颜色(如:小客车为蓝色,大客车为黄色)、号码(最好记全,无法记全也应当记住其中前面或后面的两个数字)。

3、公安机关需要抓捕逃逸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二、交通事故逃逸致人受伤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交通事故逃逸致人受伤需要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三、怎么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首先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逃逸行为、然后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是故意逃跑。具体可以结合以下要素确定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1)交通肇事案件的行为人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

(2)“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行为人逃跑的,可能构成肇事逃逸。在被关押或押解途中脱逃的,属脱逃罪。

逃跑的地点,并不限于当场。行为人在被事故处理机关带去谈话尚未采取关押措施时,乘人不备逃跑,也属于肇事逃逸。

2、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亦不能认定有“逃逸”行为。换言之,“逃逸”是具有主观评价色彩的。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一方逃逸了,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交通管理部门报警。逃逸行为即使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会受到罚款、拘留扥规定行政处罚。若是对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如何处理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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