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诉讼费计算如何算
交通事故诉讼费计算:不涉及财产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涉及财产的,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方法:营养费=营养期乘以日需营养费
如:小王车祸后入院治疗,医生要求治疗期间加强营养。假定治疗了15天,每日营养费用20元,则小王可主张300元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就这条规定来看,需要从3个点来考虑营养费的问题:
一、具体案件中是否支持营养费根据相关证据确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伤一方主张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包括了营养期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写明需加强营养;
(3)体现了需要加强营养的就诊病历。
二、营养期间的确定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须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营养期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根据住院时间或医嘱意见确定;
2、可参考关于营养期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比如某鉴定意见写明营养期为60-90日,则受伤一方可按90日主张,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此期间酌定,比如法院可以酌定为75日。
三、营养费计算标准由法院酌定
目前法律上对营养费以什么标准计算并没有统一规定。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伤残等级在9-10级的判例,发现营养费计算标准从每日20元到100元不等,且以50元以下居多。
各地裁判尺度不一,有两个特点:
一、有的地方,一段时间内本地法院的判决尺度相对统一,比如某一省市一段时间内裁判的计算标准基本为30元/日;
二、有的地方本地的各法院判决尺度不一,比如北京市近几年不同区的法院计算标准也不一样。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进行参照,并非必须依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举证,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交通事故拘役期如何算
交通事故拘役期的计算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的期限最少为一个月,最长为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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