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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认定丧失劳动能力?

发布时间:  浏览: 92 次  来源:网络

一、交通事故如何认定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的丧失根据其表现程度一般伤残鉴定可分为四种: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或畸形,其受损伤的组织器官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而不能执行其应具备的功能,需有特殊的医疗依赖,需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离开这种特殊的环境,受害者就会发生死亡或无法生活。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损伤或疾病造成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或明显畸形,使受损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需一般性医疗依赖及有时需要他人帮助,脱离这种环境有可能危及生命。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大部分缺失或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碍,生活能够自理,能参加一般性劳动,对医疗等无必须的依赖性。

(4)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部分缺失或轻度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碍或无功能障碍,无任何医疗依赖。生活完全能够自理,能参加大多数劳动,对某种专长劳动对功能有一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如何确定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效力是如何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效力: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在起诉对方时,可根据责任认定书来要求对方赔偿的有力证明,再根据因交通事故所垫付的费用以及相关损失,对赔偿的具体金额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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