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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40 次  来源:网络

一、交通肇事罪的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是:

1、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发生了交通事故;

3、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

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事故赔偿终护理费证据材料要求:

(一)护理人员有工作情形:

1、护理人员误工证明;

2、护理人员工资条显示扣发工资情况;

护理人员单位开具,工资明细,如应发工资,扣保险,扣公积金,考勤扣款,实发工资等。一般情况下

,考勤扣款就是护理人员因护理伤者减少的工资收入。

3、护理人员完税证明;

护理人员工资超过纳税起征点,提供完税证明。护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减少情况与工资减少情况吻合。

4、护理人员劳动合同,证明护理人员与开具证明的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二)护理人员没有工作情形: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护理费发票、收条:

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请护工的费用,最好开具正规发票。

(四)诊断证明或者“三期鉴定”写明护理的,诊断证明:

医生开具,说明护理期间及护理人数。

鉴定报告: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主要鉴定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

(五)构成护理依赖证据材料:

1、护理依赖鉴定报告意见书

鉴定机构出具,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另外某些案件如有需要,鉴定护理人数。

2、护理人员护理标准:

(1)参照当时的护工标准;

(2)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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