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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拘役的处罚金不交会怎样?

发布时间:  浏览: 105 次  来源:网络

一、酒驾拘役的处罚金不交会怎样?

1、酒驾拘役的处罚金不交会被采取强制措施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酒驾入刑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一百毫升八十毫克以上。

醉驾是一种对社会公众危害极大的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要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二、醉驾几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醉驾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酒驾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这二者的区别有:

(1)二者认定标准不同

饮酒驾驶的幅度标准是,人体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在大于等于20mgml,小于80mgml之间;醉驾的幅度标准是,人体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ml。

(2)二者的处罚标准有所不同。

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饮酒驾驶是一种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则是一种犯罪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员醉驾之后,首先会依法吊销其驾驶证,然后约束驾驶员的行为、直至其酒醒。根据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醉酒驾驶的行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的情形,驾驶员可能会被判处拘役的处罚。

三、醉酒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起点怎么确定?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

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醉酒驾驶后将被害人拖行致死的,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醉酒驾驶后将被害人拖行致死的,不一定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对于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而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因其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继续驾车前进过程中发生的,加之行为人系酒后驾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酒精的影响,其是否能够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继续驾车时冲撞、碾压、拖拽了被害人,实践中认定起来比较难,进而影响到对其行为的定性。对于此种情形,需要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

(1)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要点之一在于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一个行为还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两个行为(将交通工具作为故意杀人的工具,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的除外)。

(2)区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另一要点是判断行为人能否认识到其行为的性质(即认识状态),并进而据此认定行为人的意志状态(是放任还是反对、否定态度)。对于酒后驾驶者,需要判断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酒精的影响程度,特别是行为人实施了交通肇事和杀人两个行为的,需要判断行为人对其杀人行为是否有认识。

(3)根据后行为吸收先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原理,对此种行为可以作为吸收犯,以一罪论处。

2、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主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1)要看行为人对追逐竞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是持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志还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

(2)要看追逐竞驶的行为是否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

如果虽然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但该行为尚未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害程度,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公民,一般会被认定为犯了危险驾驶罪,构成此种罪名的,被判处的刑事处罚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对酒驾拘役的处罚金不交会怎样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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