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存在过错的,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过错,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道路交通中的事故如何认定
道路交通中的事故认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在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六)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倒车的地点、路段倒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七)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4、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效力是如何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效力: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在起诉对方时,可根据责任认定书来要求对方赔偿的有力证明,再根据因交通事故所垫付的费用以及相关损失,对赔偿的具体金额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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