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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处罚决定书丢了怎么办

发布时间:  浏览: 106 次  来源:网络

一、交通处罚决定书丢了怎么办

处罚决定书丢了可以本地交警队补开,补开后再缴纳罚款。

交通违章罚单丢了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在15个工作日内到交警大队缴纳罚款,不过如果超过15个工作日,自第16个工作日开始,每日将被收取百分之3的滞纳金。所以丢了只是不能网上缴纳罚款。

违章罚款的缴纳方式有:

1、现场处理,一般来说接到罚单后的三天,带着驾驶证、行车证、现金或银行卡去当地行政大厅或交警队去现场办理缴纳罚款;

2、网上办理,具有网上警局业务的,可以进入之后用银行卡进行缴费;

3、不要延迟日期,以免生成滞纳金,加重经济损失。

汽车违章处理方式:

1、准备材料。

如果只是被电子眼拍照,只拿行驶证就可以;如果是超速违章,要准备行驶证、驾驶证及各自的复印件一份;如果是被贴条了,要拿着出发决定书和行驶证。

2、去车管所。

准备好材料后,去车管所查一下是不是真的违章了,看看照片,然后填写确认书。

3、交罚款。

拿着确认书去车管所制定的银行去交罚款,去指定银行的任意一家分行都可以。一般在自动取款机就可以办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对交通处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于交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两种方式可以提出异议: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具体复议的机关是: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设立该排除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提起诉讼。如果没有行政复议前置的,当事人也可以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进入诉讼。当事人如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在判决书收到之日次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交通事故逃逸处罚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逃逸的会对行为人实施以下处罚:

一、如果逃逸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对逃逸方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拘留。

二、如果逃逸方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且导致一人以上重伤的,则构成犯罪,对逃逸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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