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全责方不处理怎么办
交通事故全责方不来处理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中我全责没钱垫付怎么办
交通事故中你全责没钱垫付可以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先垫付或者向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之后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三、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来处理如何解决
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来的可以先请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根据认定书来划分责任;然后可以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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