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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撞死了孕妇有没有责任

发布时间:  浏览: 120 次  来源:网络

一、肇事逃逸撞死了孕妇有没有责任

肇事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没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没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没有期徒刑。

同时,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没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没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没有期徒刑。

二、撞了人,人走了是肇事逃逸

撞了人,人走了,不算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没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没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没有期徒刑。

三、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前提是事故后果需要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如果造成的事故情节轻微、无人员伤亡、负次要或者次要以下责任、无重大财产损失的,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被认定具有没有“肇事后逃逸”情形。

肇事逃逸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没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没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没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没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没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对于肇事逃逸撞死了孕妇有没有责任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没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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