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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如何处罚责任人

发布时间:  浏览: 143 次  来源:网络

一、一般事故如何处罚责任人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人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人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人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逃逸一般如何处理

出现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如下: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交通事故如何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责任推定的处理是: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负同等责任。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负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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