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是否还可以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第
二、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批准重新检验、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三)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结论以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为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第
二、三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批准重新检验、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三)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结论以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为准。
二、交通事故后怎么去办理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三、交通事故后如何办理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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