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16项赔偿
交通事故16项赔偿包括:
1、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后,为进行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2、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工伤治疗和休养不能正常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或无固定城镇居民的计算时间以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为准。
3、护理费用,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没有区别。
4、运输费用,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
6、住宿费
7、营养费,营养时间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最高不超过年平均生活费的2倍。按365天/年计算
8、残疾补偿,一级伤残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减少5年;2-10级伤残按等级比例核减90%-10%。
9、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
10、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的总额计算。
11、被赡养人的生活费,当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他人丧失劳动能力时,不仅被害人本人遭受直接侵害,而且当被害人对第三人负有扶养义务时,由于被害人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无法履行扶养义务,享有被扶养权的第三人必然遭受损害。
12、财产直接损失,交通财产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实际价值,包括车辆、财产、道路、设施、牲畜等。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属于间接经济损失。
13、车辆减值损失,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车辆虽然经过修复,但整体安全性和操控性下降,导致其价值损失。
14、残疾辅助器具费。
15、车辆减值损失,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车辆虽然经过修复,但整体安全性和操控性下降,导致其价值损失。
16、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是怎样赔偿的
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的部分,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保定赔偿标准
在交通事故当中医药费的赔偿标准直接根据医院的收款凭证赔付即可。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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