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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有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06 次  来源:网络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有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对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无固定收入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8.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包括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交通事故无责任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无责任赔偿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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