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调解可以公开吗,法律如何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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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二、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如下: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三、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提起诉讼的,则诉讼时效为三年。
如果是因为车祸造成的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则诉讼时效为一年,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
如果受伤人员出现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后遗症的,可以就治疗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起诉;
诉讼时效自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或者自医疗部门、鉴定机构确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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