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交警在什么情况下传唤车主
1、对于事故的当事人,交警口头传唤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
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三十四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
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二、交通事故中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肇事逃逸
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
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三、交通事故费用预付主要的情况是什么
交通事故费用预付主要有以下情况:
1、交通事故发生后,尚未确定责任人之前,因交通事故伤者急需治疗的,其费用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预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时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押交通事故车辆,作为治疗费用的抵押。
2、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车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费。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3、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公安管理部门在地区一级报刊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其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预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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