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现场未报警公安机关能否受理,有哪些相关规定
事故现场未报警公安机关则不会受理,如事发时为报警,事后当事人又报警的,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事故现场未报警公安机关受理不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在现场报警,事后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据,公安机关会进行调查,能否够查证属实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虽提供了证据,但不足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或者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不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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