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胎中婴儿死亡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导致胎儿和孕妇死亡的,赔偿金要按照本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支付20年的费用就行,由于胎儿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因此胎儿死亡是没有死亡赔偿金的,所以只需要支付孕妇的赔偿金就行。交通事故中,孕妇的胎儿死亡的,没有权利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民事权利自出生时才开始拥有。而胎儿也就是还没有出生,没有出生也就不享有民事权利,也就不享有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也就无法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交通事故中主责工伤应该怎么赔偿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肇事方如果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全责怎么去赔偿
不同的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或司机的赔偿责任也会有所不同。其中交通事故可分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是根据实际情况机动车一方负相应的责任。如果在交警已经认定了事故的责任认定之后,交通事故当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是由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一方购买的三者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给出相应的赔偿。要是赔偿的金额过大,在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一方购买的保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完之后,超出的部分是由机动车一方自行承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双方各自的责任。这个也是由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的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说,这起交通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那双方都不需要负责。但是如果,这起交通事故,交警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那双方各自需要对事故承担一半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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