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封车辆可不可以买卖
查封车辆不可不可以私自买卖,但是法院可不可以对其进行拍卖,属于公开来拍卖的可不可以买,过户时法院会协助出具相关手续。但是法院没有公开拍卖的,都是不可不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不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不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二、合作建房可不可以买卖
合作建房满5年取得完全产权可不可以买卖。合作建成的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5年内不得交易、满5年取得房产证后可不可以公开上市买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不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三、安居房可不可以不可不可以买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安居房可不可以买卖。如果有房产证和国有土地证,房子买卖没有限制。如果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则必须是同村的居民才可不可以买卖。
拆迁安置房若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以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使用。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使用的,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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