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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  浏览: 130 次  来源:网络
一、撞死人赔偿标准

撞死人赔偿标准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难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家属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应当得到赔偿,但原则上不超过三人。

5、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是一般情况下的参考标准,具体赔偿金额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尽可能保留现场证据,以便后续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假货赔偿标准

假货赔偿标准是指当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可以向卖家或生产者主张赔偿的标准。在中国,假货赔偿标准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如果是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此时是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如果消费者因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可以依法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假货赔偿标准的具体数额会根据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值、假冒伪劣商品的严重程度、消费者受到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消费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购买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并且卖家或生产者无法提供合理解释,那么消费者就有权要求卖家或生产者按照假货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总之,假货赔偿标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设立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提高警惕,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一旦购买到假货,要及时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侵权赔偿标准

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若是导致他人的人身受到了损害,那么侵权行为人需要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残疾的,还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受害者已经死亡的,受害者的家属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支付丧葬费、扶养费等的赔偿费用。

对于需要赔偿误工费的,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为误工时间乘以误工收入。侵权案件的受害方想要获得误工费赔偿需要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提供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受害者如果有固定的收入,受害者需要提供自己最近一年的工资表,该工资表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受害者如果想要获得侵权行为人支付的医疗费,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的收款凭证,同时也需要提交自己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的材料。

如果受害者可以获得护理费,且护理人员有收入,那么事故全责方需要赔偿的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给确定。对于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情形,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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