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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车停车费谁承担

发布时间:  浏览: 91 次  来源:网络

一、交通事故扣车停车费谁承担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扣留车辆的实际停放责任归属作出相关决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然而,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需要对扣留车辆进行转移保管时,必须进行通知当事人领取,若被通知者逾期未领取导致保管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则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此外,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时,责任人应负担受害人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陪护人员的护理费用、出行所支付的交通费用以及营养品的购买费用,以及住院期间所需的膳食补贴费用等等;

同时,还应该赔偿受害人为疗愈及恢复健康所消费的合理额度内的全部费用,以及因伤致无法工作而带来的经济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赔偿标准

逃逸与赔偿无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这些费用: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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