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标准
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部位骨折的赔偿事宜时,首要步骤是明确个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所在。
这些责任将依据公路交通安全管制部门(简称“交管部门”)所做出的权威鉴定结果而予以确定。
然后,根据上述鉴定结果及其涉及到的人身伤害程度,受害人可以依法向相关法庭提出诉讼请求。
然而,这仅是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般程序,具体问题还需要结合案情及所有相关的证据资料进行深入的剖析研究。
对于赔偿标准,我们提供如下参考:
(一) 医疗费用:
应以医院为患者提供诊断和治疗交通事故创伤所需的必要金额加以核算并凭支付凭证支付。
如在结案之后,发现仍存在其他额外需治疗的病症,应支付与该治疗相应的医疗成本;
(二) 误工费用:
如果受害人为固定收入者,则依照其因事故而导致的误工损失收入来计算;
若其收入在事故发生地点的平均生活水准之上的三倍,那么应按照三倍计算。
反之,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则应参照事故发生当地国有同业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
(三) 住院伙食补助:
应根据事故发生地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四) 护理费用:
如果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具有收入来源,那么应依据误工费用的规则计算护理费用;
若护理人员无收入来源,则应根据事故发生地点的平均生活水平进行计算;
(五) 残疾生活补助:
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依事故发生地点的平均生活水平进行计算。
自受伤之日算起,应赔偿二十年。
但若受害人年满五十岁,则年长一岁,应少赔偿一年,但至少不得少于十年;
当受害人年过七十,则只须赔偿五年;
(六) 残疾工具费用:
如确实因为残疾而需要配置辅助性器具以补偿功能,应凭医院开具的证明,按照普及性器具的费用进行计算;
(七) 交通费用:
应按照受害人实际需要支付的费用进行计算,并凭付款凭证支付;
(八) 住宿费用:
应按照事故发生地点国家机关普通职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进行计算,并据此支付。《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赔偿标准
逃逸与赔偿无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这些费用: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骨折赔偿标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