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车穿拖鞋怎么处理
驾驶机动车时身着拖鞋,被视为干扰安全行驶的不当行为,会受到一次记分为扣3点分数的严厉惩罚,同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训诫或作出2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处理。
对此类违规行为的权威法律依据来自: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有包括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行为干扰安全驾驶的,应一次性扣除3个累积得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九十个条款,如果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了与道路通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将会面临以警醒为主要方式的处罚,或处以2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
对于这一类案件,若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将按照特殊规定的标准执行处罚。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有明文规定:
任何驾驶机动车辆的人都不得有下述行为发生:
(一)开门、关门不紧密时驾驶;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内的前后车窗范围内随意悬挂、放置干扰驾驶者正常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各种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在下陡坡的时候选择关闭发动机或空档滑行;
(五)向路面上随意抛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时手离开车把手或在车把手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时间超过4小时却未选择停车休息或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
(八)在特定区域或路段禁止鸣笛的场合随意鸣笛。
关于穿拖鞋驾驶机动车所带来的严重危害主要体现在:
(九)拖鞋的设计特点使得它无法紧密地固定在脚步上,极易滑落,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需要急停刹车时,可能导致驾驶员因踩刹车而滑倒;
(十)当穿着拖鞋驾驶机动车时,离合器和油门的控制精度很容易产生偏差,从而引发严重的安全隐患。
经科学实验验证,拖鞋可以延缓刹车效果约0.13秒,相当于时速达到每小时60公里,刹车的距离会因此增加3.5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开车穿拖鞋会被扣分吗
开车穿拖鞋不会被扣分。
开车穿拖鞋不算违章驾驶,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开车穿拖鞋是违法的,但是不符合文明驾驶规范。对于开车穿拖鞋的其他处罚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要看各地的规定。一般交警看到会提醒你或者批评教育你。
开车穿拖鞋的危害:
1、开车穿拖鞋会使人的脚和鞋,没有完全的“接合”,在紧急情况中会导致出现操作失误的情况,引发交通事故。
2、开车过程中如果拖鞋脱落,驾驶人在驾驶的过程中想要把拖鞋穿好,中间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3、开车穿拖鞋部分人的脚容易出汗,导致脚和拖鞋会滑,在驾驶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刹不住车,或者踩到油门突然加速,这种情况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4、开车过程中脚需要从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切换,如果中间发生拖鞋卡在一个踏板上,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安全隐患。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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