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车穿拖鞋怎么处罚
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若身着拖鞋冒险作业,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已然构成了对行驶安全的严重妨害。
此类行为将导致驾驶证被扣3分且面临来自公权力部门的严肃惩戒——即遭到警告或由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20至200元不等。
其具体规定可见诸于《中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治理记分办法》第十一条之条文。
据该条规定,如驾驶者公然从事拨打电话、接听手机等严重干扰驾车安全的行为,一律给予驾驶证扣3分的严厉惩罚。
而在交通法规的严苛约束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明确指出,对于驾驶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除予以警告外,还可处以20至200元不等的罚款,同时还有其他相关规定的,另行遵照规定执行处罚结果。
在实践操作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载明的内容,汽车驾驶员应避免在车门、车厢未完全关闭状态下行驶,或在机动车驾驶室内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种种妨碍驾驶者视线的物品,乃至在行车过程中进行诸如拨打或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有侵蚀行车安全性的行为,或者于陡峭山坡处选择熄火或空挡滑行,甚至向道路抛洒物品,或者在驾驶摩托车期间把手远离车把或于车把上悬挂物品,以及未能保证连续驾驶4小时后能有效停车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或者在本应禁止鸣笛的区域或路段肆意鸣笛等等。
至于身着拖鞋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其一在于拖鞋的性质决定了它并不完全贴合并牢固附着于足部,行驶过程中有可能滑落,如此一来,当遭遇紧急情况需要迅速踩下刹车时,就有可能因无法保持平衡和稳定而滑倒,从而酿成安全事故;
其二是因为穿着拖鞋操控车辆时,离合器和油门的精确调控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从而引发极大的安全隐患。
业界已有研究揭示,拖鞋可能会使刹车反映速率滞后0.13秒,这相当于在时速60公里的情况下,使刹车间距延长到3.5米。
因此,对这种看似无足轻重的小细节绝不可掉以轻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开车穿拖鞋会被扣分吗
开车穿拖鞋不会被扣分。
开车穿拖鞋不算违章驾驶,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开车穿拖鞋是违法的,但是不符合文明驾驶规范。对于开车穿拖鞋的其他处罚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要看各地的规定。一般交警看到会提醒你或者批评教育你。
开车穿拖鞋的危害:
1、开车穿拖鞋会使人的脚和鞋,没有完全的“接合”,在紧急情况中会导致出现操作失误的情况,引发交通事故。
2、开车过程中如果拖鞋脱落,驾驶人在驾驶的过程中想要把拖鞋穿好,中间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3、开车穿拖鞋部分人的脚容易出汗,导致脚和拖鞋会滑,在驾驶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刹不住车,或者踩到油门突然加速,这种情况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4、开车过程中脚需要从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切换,如果中间发生拖鞋卡在一个踏板上,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安全隐患。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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