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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交通安全类型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39 次  来源:网络

一、常见的交通安全类型有哪些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勿违规闯红灯;

经过道路时请务必行走人行横道线。

2.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骑乘自行车在路上行驶。

3.未满十六周年的青少年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4.严禁骑车载人。

5.禁止在机动车专用车道内骑行车辆。

6.杜绝突发性猛拐、攀附车辆以及双手离开把手等危险行为。

7.严禁并排骑行、互相追逐甚至以曲线竞驶等方式行驶。

8.骑行结束后要注意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可随意停放。

9.不要在车辆即将驶来时急速穿越或中途倒退、折返。

10.在道路上不允许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11.非紧急情况下,不可追逐车辆,也不应向行驶中的车辆扔掷杂物。

12.禁止在机动车道上拦截和搭乘机动车辆。

13.绝不可以跨越或坐在隔离设施上。

14.如果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则不能乘坐摩托车。

15.当转弯之前需先降低速度,谨慎向后观察,同时伸手发出信号,不得突然强行转向。

16.如果刹车系统出现故障,务必停止上路行驶。

17.严禁撑伞骑行自行车、三轮车等交通工具。

18.行车过程中禁止在车行道上停车交谈或与其他机动车争夺道路通行权利。

19.切勿乘坐未经许可或者超载超限的农用车上路。

20.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二、常见的交通事故处理法规有哪些

常见的交通事故处理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包括了对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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