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追尾小孩坐车上受到惊吓有没影响
若遭受微小惊吓后未产生实质性伤害,一般无法诉求对方进行赔付,然而可尝试与之达成和解协议,让其支付一定额度的补偿金。
倘若当事人因车祸而受到惊吓,则有权利向责任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侵扰自然人人身权益使其承受严重精神损害者,受害方有权提出赔偿精神损失的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汽车追尾事故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如果损失金额不大、未导致人身伤亡且两方对责任划分无争议的,首先应该尽量对现场拍照后,然后可以转移到不影响他人通行的地方,自行协商处理。如果无法协商处理或者有较大财产损失或者有人员伤亡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1.报警。有伤员的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拨打电话,如果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4.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
5.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6.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交警进行损害赔偿调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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