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摩托车追尾奔驰,谁全责
在众多交通事故中,汽车与摩托车之间的追尾事件并不鲜见,然其中的责任划分问题却常引起争议。
通常情形下,如若汽车刹车灯本身无光源,那么责任便主要归咎于前车;
反之,若是由于前车违反常规行车规定而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那么责任自然应由前车承担。
具体而言,有以下四种常见情境值得我们留意:
首先,在前车正常行进状态下,若后车因速度过快、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等因素而追尾上前车,那么责任将全部由后车来承担。
其次,假设前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突然倒车致使后方车辆无法避让而撞车,那么该起事故的责任也将完全属于前车。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个特殊场景中,由于前方车辆选项转变未及改变车辆角度,强行在道路上倒车行驶,常常使后车措不及防地与其发生碰撞。
若后车速度过快,更易酿成车毁人亡的悲剧性后果。
再者,前车在斜坡上行驶时,如若突遭熄火且未能够及时采取拉手刹或踩刹车措施,极易导致车轮打滑而引发追尾事故。
此等恶劣情形也普遍出现在新手驾驶者身上,他们或许因在斜坡处遭遇交通拥堵,而在斜坡起步过程中操作失误进而导致车轮滑动出现碰撞。
最后,当前车在正常行驶的道路上突然停车时,即使造成了追尾事故,责任也仍需由前车承担。
必须强调的是,在正常通行的道路上任意停车,都是极易诱发追尾事故的,尤其是在车流密集且车速较快的路段以及高速公路上。
若由于车辆故障不得不临时停靠在道路中央,也请务必按照规定摆放好三角警示牌并打开双闪光灯以便提醒后车注意安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二、货车违停摩托车追尾造成人员死亡保险公司管吗
货车违停被摩托车追尾有人员死亡的,保险公司会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摩托车追尾奔驰,谁全责”,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