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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自己撞上来也是全责吗

发布时间:  浏览: 37 次  来源:网络

一、电动车自己撞上来也是全责吗

倘若电动车驾驶者在行车途中触犯了相关的道路交通法规,如强行冲越红灯、违规逆向行车甚至超越速度限制等因素导致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产生,那么驾驶电动车的当事人必定要负起应有的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例之中,即便电动车是碰撞到他人的机动车辆或者是行人为对象,电动车驾驶者也须承担事故中的主要责任。

然而,若电动车自身充分遵循了道路交通规则,却由于突发状况的出现,例如突然失去掌控或者制动系统失效等等无法提前预料到的突发事件,进而致使自身与周围的机动车辆或者行人发生碰撞,此时,电动车驾驶者或许会承当次要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电动车放楼道是否违法

电动车放楼道违法。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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