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私下处理怎么样才具有法律意义
在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私下达成的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若涉事各方自主撤离现场,并能够对赔偿事宜展开协商交流,便有可能达成赔偿金额上的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但值得关注的是,如若最终达成的协议在商定后未能得到任何一方的履行,将会使得原本的侵权责任转变为复杂的合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都已成为契约之约的主体,而当义方未履行协议中所规定的赔偿内容时,契约将不会因为存在可撤销或无效而得以废止或抵触,须严格遵照协议条款执行。大体而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通常都是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盟订而成的,因此其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
然而,假如赔偿协议存在着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性强迫或逼迫他人违背其真实意志等情形,则此类赔偿协议便进入到了可被撤销的合同范畴。具体说来,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做出了如下的规定:
如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之时,保险公司应优先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最高额度范围内加以赔偿;若仍有不足之处,应遵循以下规定来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有过失的一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倘双方均有过失,则应依照各自过失行为的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驾驶员以及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倘若非机动车驾驶员及行人并无过错表现,那么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明显过错,则应视其过错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不过在此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仍无需承担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后,若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系由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撞击机动车所产生的,那么机动车一方有借口不予赔偿。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签定上述协议的几项前提条件包括:
1、订约各方必须存在至少两名或以上的当事人;
2、各方可基于法律法规展开合同的制定;
3、各方可就合同的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4、当保险公司开始予以理赔后,合同才算正式成立。
同时,关于协议的制定流程也有所规定:
1、先由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明确合同的意向表示;2、若受要约方接受这一要约,即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承诺;3、当承诺生效之际,合同便正式宣告成立。
此外,为了使合同更加规范,书面形式签署的合同建议所有当事人签字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事故私了误工费怎么算
交通事故私了误工费的赔付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私下处理怎么样才具有法律意义”,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