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瓶车追尾电瓶车一般判谁的责任
涉及两辆电动自行车碰撞事件的责任划分准则如下所示:
第一,依据具体情况,若某一方犯有过错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全权负责这次事故;以下各类情形往往被确认为全责所在:
1.追尾碰撞前方同类型车辆者;
2.在变道过程中引发火灾等安全隐患者;
3.在倒车或溜后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者;
4.违规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闯入机动车道引发碰擦者;
5.绿灯亮起后点火或在无信号灯管制路口转弯却未避开直行车辆者;
6.未能礼让环形路口的尾部车辆或在环形道路内部行驶之车辆者;
7.逆向行驶者;
8.闯红灯者;
9.撞击依法可暂停、停放中的车辆者;
10.机动车在进入停车场或停车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产生事故者;
11.单方面引发交通事故者。
第二,由于双方或多方的共同过错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各方行为对事故诱发的影响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评定,分担主要、平等及次要责任;
第三,各方均未造成任何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应归类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在此情况下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如有人刻意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其他方毋须负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电瓶车追尾违停汽车谁的责任
电瓶车追尾违停的汽车的,事故的责任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会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当事人需要根据各自承担担责任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电瓶车追尾电瓶车一般判谁的责任”,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