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意外伤残鉴定流程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势评估程序如下:
首先,在伤者病医生表示其伤势已经痊愈之后,需向负责该起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伤残评估申请;
其次,伤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伤残鉴定申请,以便及时进行伤势鉴定;
再次,鉴定时主要依据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者确实是由损伤引发的并发症被治愈为准;
最后,各当事人接收到伤残评定期后,若对评估结果持有异议,必须在接收到评定期后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上诉,经过受理审核,方可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审议。关于交通事故伤势鉴定所需准备的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没有身份证,可提供户口簿代替;
2.委托评估书,通常由律师事务所或者交通部门开具;
3.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
3.患者主诉病史的病历本,以及相应的诊断证明和住院记录,出院总结等医疗资料;
5.X光片,CT光片及其相应的检查报告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二、交通意外伤残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在治疗结束后3个月就可以做伤残鉴定。
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以后不需治疗了,也有例外情况)。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的可能。一般损伤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意外伤残鉴定流程”,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