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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能走医保吗

发布时间:  浏览: 20 次  来源:网络

一、交通事故不能走医保吗

通常情况下,医疗保险对于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并没有提供报销服务。此种情况源于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则的约束,即:

当出现交通事故等由第三方责任人负责的事件时,应当由该责任人负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然而,仍然存在两种极其特殊且符合条件的状况,在此类情形中,医疗保险可先期垫付或者为受害人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

首先,若患者对整个事故负全责,因其个人失误导致的伤害性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部门将会对此进行统一的报销处理;

其次,若是在事故责任不明确或者第三方责任人无力承担治疗费用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基础医疗保险资金先行支付的请示,但在此之后,基础医疗保险金有权向第三方责任人追索所有预支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交通事故不服人身伤残评定怎么办

交通事故不服人身伤残评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不能走医保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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